2008年3月2日星期日

申請重新開案 不能超過90天

申請重新開案 不能超過90天

問:

我於1999年12月進入美國,當時年僅17歲,在當地被抓,關入孤兒院。2000年4月我被擔保,也開始出庭。2003年5月輸庭,不服上訴,2005年7月敗訴,再次聯邦上訴,在上訴期間我與美國公民結婚。我丈夫申請我的時候,還在聯邦上訴,在申請五個月後,我的聯邦上訴才輸的。請問:

1.我丈夫申請我已超過八個月,可是至今並無任何消息,因為我的聯邦上訴已經敗訴了,這樣是不是會影響聯邦通知我和他問話?或許他們根本也不會通知我們問話,而是把我的案件結束了?

2.我當初是以計畫生育為理由,如果我想重新開庭,以丈夫申請我為理由,可以嗎?如果要開庭,是在美國政府通知我們問話之前開始?還是等他們通知我們問話的時候開始?

3.有人說,如果我不重新開庭,政府也不會通知我問話,是這樣的嗎?

4.像我這樣的情況,有其他解決方法嗎?


答:

1.你的來信沒有說明你被抓的地點是在邊境,還是在入境後。假設你是邊境被抓,你可以直接申請綠卡。這種情況下,重新開案是沒有必要的。移民局應當通知你問話。如果沒有的話,你可以向移民局查詢。假設你是在入境後被抓的,你的綠卡申請比較複雜,你需要先申請重新開案。

2.如果直接以你丈夫的申請為理由來申請重新開案的話,很有可能被拒絕,因為你的開案請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90天期限。假設你是在入境後被抓的,你必須要先重新開案,才能以結婚為理由申請綠卡。換句話說,你的開案申請馬上就要做。

3.假設是在入境後被抓的,你必須要先重新開案。在沒有開案成功的情況下,即使移民局通知問話,你極有可能在問話時被移民局逮捕。

4.你的情況較複雜,應好好諮詢有經驗的專業移民律師。


200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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