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1日星期二

如何申请一胎化政治庇护



如何申请一胎化政治庇护


政治庇护长期以来都是美国移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简而言之,凡因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别社会团体成员以及政治见解而遭受过迫害或回国很有可能遭受迫害的人,都有资格申请政治庇护。

如果申请人不在美国,可以申请难民身份。

如果申请人已经人在美国境内,则可申请政治庇护。

政治庇护涵盖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不断扩大。

近年来,诸如同性恋、受虐妇女等都可以申请政治庇护。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与移民责任法案更规定,凡因一胎化政策而遭受堕胎、结扎的妇女及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政治庇护。由于目前在全世界只有大陆中国施行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化政治庇护等于是为中国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特别设立。

有鉴于中国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目众多,美国国会将此类的申请名额限制在每年1000名。

1、一胎化政治庇护的定义与规定

根据美国移民法101(A)(42)(B)条款,凡被强行堕胎、或被迫结扎、或因拒绝进行堕胎或结扎或抵制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而遭受迫害者,可被视为因政治见解而被迫害。

凡确实害怕会被强行堕胎、或被迫结扎、或会因拒绝进行堕胎或结扎或因抵制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而遭受迫害者,则被视为具有因政治见解而被迫害的真实恐惧(WELL-FOUNDED FEAR)。

这项条款出台之后,美国移民法庭迅即根据这一条款对两个案例进行审理。审理的结果成为审批一胎化政治庇护时的先例。这两个案例为MATTER OF X-P-T和MATTER OF C-Y-Z。MATTER OF X-P-T审理于1996年。

在该案例中,申请人在生了三个孩子之后被有关部门强行结扎。移民法庭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批准了申请人的申请。这是新法之后有关一胎化的第一个案例。

而MATTER OF C-Y-Z──对新法的解释更为宽松。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的妻子因违反一胎化政策而被强行堕胎。申请人偷渡来美后,提出一胎化政治庇护申请,最后得到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两个案例中,移民局都认为申请人的证词中没有任何作假之处。不过,时至今日,关于1000个名额的问题,移民局尚未作出任何切实可行的统计方法。

2、申请一胎化政治庇护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上述移民法有关条款和移民法庭案例,许多曾经堕胎、结扎过的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都得到顺利批准。

与此同时,也有许多条件相同的申请人的申请被移民局否决。

很多人会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在申请一胎化政治庇护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提出申请时,务求做到完全真实。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移民局在审理来自大陆中国的申请时,对于申请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常常持怀疑态度。同时,由于政治庇护的申请本身所决定,申请人往往无法提供比较翔实的旁证档案。因此,在提出政治庇护的申请时,一定要实话实说,被迫害的主要经历与相关的细节不能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比如说,有的申请人曾经两次被强行堕胎。而在向移民局提交的证词中却只说一次堕胎。

有的申请人求成心切,不惜编造许多故事。结果在面谈时漏洞百出。有的移民站或移民服务中心也推波助澜,胡编乱造,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恶果。

例如,一对在国内当内科医生的夫妇在申请一胎化政治庇护时,听信某移民站的胡言乱语,谎称自己是妇产科医生,因拒绝为他人进行堕胎手术而被医院当局解聘。结果在面谈时,不得不承认曾经给许多人进行过堕胎结扎手术。移民局面谈的官员一声冷笑,告诉这对夫妇说,他们显然协助政府当局迫害过他人,无法申请政治庇护。

其次,在接受面谈之前,应和律师、翻译沟通,力求在每个细节以及有关背景方面不出错误。

虽然移民局的工作人员都接受过有关中国国情的培训。但平心而论,他们对中国的情况所知甚少,经常会闹笑话。

例如错把广州当成农村,误认秘书为党支部支书。申请人和律师、翻译应多加讨论,必要时向移民局提供直观的被景材料,如地图、照片等档。

再者,要尽量准备有关的证明文件,首先是与一胎化有关的文件,如孩子的出生证、堕胎或结扎的病历、罚款通知或单位处分的文件。

其次是有关个人身份的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身份证等等。切切不要因为图方便而提供假的档。比如因无法拿到原始病历而请熟悉的医生或护士开具证明。

曾经有申请人为了证明过去十年中曾经三次被强行堕胎,拿出三张崭新的诊断书,不仅纸张、格式一模一样,连医生的字体都毫无差别。

这样的材料报给移民局,结果可想而知。

其实,只要申请人能够详细地陈述当时三次堕胎的具体情形,即使没有旁证材料,只要详细、可信,一样可以说服移民局的面谈官员。

3、一胎化政治庇护的最新进展

虽然美国移民法明确规定,凡因一胎化而受过迫害的人都可以申请政治庇护,但在移民局审理具体申请时,掌握的尺度并不一致,甚至可以说因人而异。这主要因为对所谓强行堕胎或结扎的"强行"两个字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移民官认为,强行堕胎不必是有计划生育干部以武力的手段,逼迫申请堕胎或结扎,如果申请人不服从,会招致刑求、关押。

有的移民官则认为,强行堕胎并不非得诉诸暴力手段。如果申请人屈从于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开除、罚款、没收住房、不许给超生的子女上户口等行政手段而进行堕胎或结扎,也足可视为强行堕胎。

在审理一胎化政治庇护申请时,移民局官员十分重视美国国务院每年一度的中国人权情况报告。撰写人权报告的美国领事官员在经过调查和交谈后,认为中国沿海以及偏远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相当宽松,生第二胎以至第三、第四胎的夫妇比比皆是。当地政府往往加以罚款了事。而罚款的金额与当事人的收入相比根本微不足道。另外,想生第二胎的妇女也可在怀孕后躲到外地,待孩子出生以后再缴纳罚款。因此,移民局有的官员会以申请人可以躲到外地为理由,否决一胎化的申请。然而,这不仅与中国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也不符合政治庇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政治庇护的法律明确指出,如果政治迫害是由政府加以施实,不应要求申请人躲避他处。同时,如果申请人移居他处会在生活上遇到极大的困难,申请人也不必移居他处而仍然可以申请庇护。

我想,凡是看过小品"超生游击队"的人,都会有同感。

另外,有些移民局官员对于申请人来美的途径和手段会详加盘查。

对于以L-1、H-1等身份来美的申请人,他们会认为中国政府既然允许申请来美工作,就不会对他们进行迫害。这样的做法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因为申请人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一胎化政治庇护。众所周知,只要申请人不违反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就不会受到限制出境的处理。

对于以B-1来美进行商务考察的申请人来说,他们往往会遇到另外一个问题:在他们的政治庇护申请批准之后,他们可以申请人在国内的配偶和子女。

由于他们所持B-1进入美国后即提出政治庇护申请,美国领事馆会认为他们的B-1签证是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的。在申请人的配偶前往申请签证赴美时,领事官员会询问申请人的配偶有没有协助申请人取得B-1签证,比如是否为B-1来美提供过经济帮助。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承认帮着出过钱(两口子的事,能分得开吗),领事官员会以协助别人偷渡的罪名拒签。

4、政治庇护申请的程序

最后简单谈谈政治庇申请的程序。政治庇护办公室目前是移民局里效率最高的部门。

一般来说,在政治庇护申请报给移民局两个星期以后,就会收到移民局的收据。

在此后的两到三个星期里,当事人一般会收到移民局的面谈通知。

在面谈之后,如果申请人当时已经逾期居留或因其它原因丧失了合法身份,申请人应在面谈之后的第14天前往移民局领取申请结果。

如果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会得到一份建议批准信(RECOMMENDED APPRVAL LETTER)。申请人可以凭此信申请工卡。

在申请人的指纹结果出来之后,同时1000个名额尚未用光的话,申请人会收到正式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可凭正式批准通知书申请难民旅行档,并为尚在美国境外的配偶和子女申请来美。同时,申请人也有资格申请联邦政府的有关补助。

如果申请没有得到批准,移民局会将申请转至移民法庭,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与移民局对簿公堂。

如果在面谈时申请人仍然具有合法身份,移民局会将申请结果直接寄给申请人。

如果申请没有被批准,移民局会寄一封信,详细解释不能批准的原因。

申请人如果对此觉得不满意,可在14天之内提出反驳意见,并可补充其它材料。

如果申请最后没有得到批准,申请人仍可以原有的非移民身份在美国继续工作和生活。


马强
7/1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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