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有所改變 可以申請重新開案
問:
我於2000年非法進入美國,並於機場被抓。我隨即提出政治庇護申請,2003年申請失敗,後來上訴也失敗,隨即收到遞解令。現在,我與有綠卡的太太於2007年登記結婚。我有幾個問題:
1.我現在的狀況,最好的身分調整方法是什麼?我當初的政治庇護理由是法輪功。
2.我因在美國受到種種社會、生活、家庭和工作的壓力,曾經是個嚴重的憂鬱症病人,住過一個月的精神病醫院,接受過兩年多的心理治療。不知道這個理由對我以後重新開案和留在美國的申請有否幫助?我這個情況屬不屬於U簽證的範圍?
3.我是不是應等太太考了公民和有了孩子後,再申請開案會好點?移民局會不會以人道主義方面考慮到我的特別情況而取消我的遞解令?我曾經病到有輕生的念頭,直到認識了太太後才好了許多。
答:
若是你的情況在出庭輸了之後有了改變,如結婚、生小孩,你可以用這個理由申請政治庇護,以一胎化的理由重新開案。或者,等你太太成了公民之後,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替你申請綠卡。因為你是進來在機場被抓的,加上太太是公民,所以雖然沒有245(i)條款,也可以在美國申請轉換身分拿綠卡。但申請綠卡要向移民局申請,不是向法官,所以無法以這個理由向法官申請開案。要注意的是,因為你有遞解令,在移民局綠卡問話時有被抓的可能性。
一般來說,只有重新開案之後,遞解令才會被取消。最近在各個聯邦上訴巡迴法庭,有討論到像你這種情形,是否可以申請開案,然後請法官延期,等移民局審核綠卡的申請。若可以做到,則你去移民局綠卡問話時就不用擔心被抓,因為已經開案,遞解令就取消了。但目前各個巡迴法庭並沒有統一的判決來決定可不可以開案,隨你所住地方的不同,可能有不一樣的判決。
你的情形不屬於U簽證的範圍。U簽證是為特定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而設的。若這個受害者可以協助美國調查及起訴特定刑事案件,則美國政府可給這個證人受害者U簽證。
若是你的情形沒改變,則不能申請開案。案子沒打開,遞解令不會被取消。
200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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