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申请人的旅行及其他问题
很多人提出了政治庇护申请,也有不少人的庇护申请得到批准。在《真实身份证法案》通过之后,美国政府取消了庇护身份每年只有10000个绿卡的指标的限制,很多庇护身份的人在等了多年之后终于获得绿卡。这些人在背井离乡多年之后,手持这张通过庇护获得绿卡,心头萦绕的是同一个问题,我能不能回国?
1. 庇护申请人回国的问题
政治庇护申请人能否回国,要分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在政治庇护申请尚未通过之前,申请人不得离开美国。如果离开美国,会被视为自动放弃庇护申请。也就是说,在等待审理期间,不要擅自离开。如果有紧急的事情,可向移民局申请所谓ADVANCE PAROLE,也就是旅行文件。但如果凭旅行文件回到祖国,也就是申请人宣称会迫害自己的国家,移民局会认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除非申请人能说出令移民局信服的理由来。所以,在等待政治庇护审理期间,最好不要离开美国。
在政治庇护批准之后,申请人有权申请所谓的难民旅行文件(REFUGEE TRAVEL DOCUMENT)。凭此文件,申请人可以自由进出美国,到世界上任何地方旅行。唯一的例外是不能到自己的祖国,也就是申请人在申请政治庇护时宣称会受到迫害的地方。如果中国大陆的申请人凭难民旅行证离开美国回到中国,在进入美国时,移民局的官员会认为该申请人已经不再害怕受到迫害,从而会提出取消其庇护申请以及绿卡申请。即使在入关时没有受到刁难(有人会在入境时隐瞒回国的事实),移民局在审理其绿卡申请时也会进行比较严格的审查,往往会将其绿卡申请转到当地移民局办公室,由当地的移民官进行面谈。有人以为假道第三国回国可以骗过移民局,殊不知向美国政府撒谎结果更为严重,不但绿卡不会得到批准,甚至会被永远拒绝入境。
所以,如果是政治庇护身份,在等待绿卡期间一般不要回国(顺便说一下,中国人持难民旅行证前往香港不受限制,因为美国政府目前认为香港属民主国家/地区)。如果回国,就要提前准备好资料,说明回国的原因,前往的地点以及时间。如果是因为直系亲属生老病死的原因而短暂回国,而回国的次数又少,移民局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充其量会让申请人提供文件加以说明,或接受面谈时加以说明。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移民局会对曾经回国的庇护身份人士“假设认定”(Presumption)他回国不会受到迫害,因而可以撤销其庇护申请。而申请人可以对此“假设”加以“反驳”(Rebut), 说明即使曾经回国,仍然会收到迫害。
在得到绿卡之后,通过政治庇护获得绿卡的人和其他绿卡人士一样,都可以自由出入美国,而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即使回国探亲,甚至回国经商就业,都可以返回美国。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人已经时美国永久居民了,以前的所谓的对迫害的恐惧已经不复存在。他们在回美国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刁难。
不过,由于绿卡上都注明了移民的类别。对于移民局入境管理处的官员来说,他们可以很容易的认出一个永久居民是否以政治庇护的身份获得绿卡。这些官员在移民局内部身份低微,却是工作在第一线,热情很高而水平较低。对于庇护绿卡持有者时有语言上的讥讽和刁难。但事实上,他们不得拒绝庇护绿卡持有者进入美国。
同样,如果庇护绿卡持有者符合条件,可以提出公民入籍申请。即使在得到绿卡之后曾多次回国,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五年之内在美住满两年半,每次离开美国不超过半年),入籍申请仍然可以得到批准。
2. 庇护家属的移民问题
庇护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如果身在美国,可以和申请人一起获得庇护身份。如果配偶和子女不在美国,或者没有和申请人一起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政治庇护得到批准之后,可以提出I-730申请,申请他们改换成庇护身份或以庇护身份前往美国。但是,I-730的申请必须在政治庇护得到批准的两年之内提出,否则无法得到移民局的批准。如果在两年之内提出I-730的批准,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即使在两年之后才得到赴美签证,仍然可以入境。
应该注意的是,庇护申请人的配偶应该在其庇护申请正式批准之前就建立配偶关系。如果在正式批准之后才结婚,则无法申请I-730。
庇护申请人的子女如果在提出申请时尚未满21岁,自然可以和申请人一起提出申请,或者通过I-730申请来美。如果在此期间超过了21岁,也不必另外提出申请。因为根据新近通过的《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只要在提出申请时子女尚未满21岁,以后不管等待时间多长,仍然可以按照子女的身份来美与父母团聚。
庇护申请批准一年以后,申请人可以提出绿卡申请。后到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在来美一年以后提出绿卡申请。如果在等待绿卡期间子女超过了21岁,移民局有可能要求子女单独提出一份庇护申请。在这份申请当中,子女只需说明自己随父母获得庇护身份,现已超过21岁,所以提出这一申请。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不必证明自己害怕回国受到迫害。
法律规定,政治庇护申请人在得到绿卡的四年之后,即可提出入籍申请(通常情况下要在五年之后才能提出申请)。此类入籍申请的审理和其他入籍申请并无二致。
马强
1/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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